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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场外配资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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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 明确场外配资合同无效,投资者若参与场外配资,其权益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的相关条款,关于股票场外配资的内容如下: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

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明确指出,除证券公司合法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场外配资合同均属无效,且对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度。

完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查看: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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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admin | 发布于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