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2020年3月)明确禁止未经批准的场外配资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服务。 强化对违法配资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关于场外配资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58条
• 账户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场外配资中涉及的账户出借和借用行为也违反了这一规定。
第120条
• 明确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被纳入国家特许经营的证券业务,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 禁止非法经营: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 风险控制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第202条
• 非法经营的处罚: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第203条
• 骗取许可的处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核准的,撤销相关许可,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04条
• 违规变更的处罚: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核准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05条
• 违规提供融资或担保的处罚:证券公司违反规定,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纳入特许经营范畴,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业务。场外配资活动因未经批准而属于非法经营,将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投资者应避免参与非法场外配资活动,以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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